綿陽廣播電視大學 教學督導制度

            2002-08-30 58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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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建立教學督導制度是學校完善教學質(zhì)量監(jiān)控體系,加強和改進教風與學風,加大教學管理建設力度,提高教學質(zhì)量的一項措施。學校督學的工作應對主管校長和教學管理部門負責。

              一、教學督導人員的構成

              設督學若干名,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,由學校聘任、遴選。由教學管理部門組織督學開展聽課、評課等教學督導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二、督學的任職條件

              1.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和道德修養(yǎng)水平,熟悉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、政策和法規(guī),具有高尚的師德風尚。

              2.熟練掌握電大各種不同類型層次的教學規(guī)律,并對相關學科的知識體系有一定的了解,具備副高以上職稱。

              3.有豐富的課堂教學實踐經(jīng)驗和一定的教育科學理論知識,尤其是教育評價等方面的知識或教育管理理論。

              4.工作責任心強,并有一定的分析、綜合能力和口頭、書面表達能力

              三、督學職責

              督學的工作就是要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視察和指導,對教學計劃、教學過程、教學秩序、教學質(zhì)量、教學基本建設、各級教學管理等環(huán)節(jié)進行檢查、監(jiān)督、參謀、反饋,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:

              1.巡視日常教學秩序,及時向有關的管理部門通報情況和所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2.聽課,并針對教師,特別是中青年教師的教學思想、教學態(tài)度、授課內(nèi)容、教學方法以及教學研究情況提出指導和建議。

              3.對各級教學管理工作提出建議

              4.參與學期教學檢查、評估等重大教學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5.有權隨時聽、評任何一門課程,或組織有關專業(yè)的專家對其教學情況進行評價、認定。

              6.每學期結束前一周寫出本學期的工作總結交給教學管理部門。

              四、督學的待遇

              1.由校長頒發(fā)聘書,學校統(tǒng)一制作督學標牌。

              2.對所完成的工作量按相應的課時標準發(fā)給津貼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

    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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